澄社致公投審議委員會委員的公開信
各位委員:
公投審議委員會於今年6月3日以12:4之比數,駁回台聯所提之公投提案,引起社會廣泛討論。對駁回之理由是否合宜亦多所爭辯,其中所包含的不僅是ECFA公投的必要性,更包含對公投制度的討論。
自公投法制訂以來,民間發起之公投屢次無法成案。批評公投法太過嚴苛之議論從未間斷。民進黨與台聯兩次ECFA公投提案被駁回,也突顯了提案形式的不明確,導致在花費龐大人力物力募集連署後,送出的提案對審議委員來說仍有瑕疵。究竟何形式謂「合乎規則的公投提案」似乎也沒有明確的判準。
公審會固有其理由與主張,但究竟什麼是公審會的職權範圍?究竟是程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是可以依據公投法全部條文進行把關亦或是只能引用特定條文予以駁回。其權限並不明確,進而導致爭議的發生。長此下去相信只會增加更多的爭論。
公民投票為人民主權的具體表現。ECFA的簽約對臺灣社會的影響層面既深且廣,並不僅限於經濟與貿易,更可能涉及主權、民主、社會、文化、勞動、教育、家庭、性別、環境、媒體、金融等諸多領域,因此民眾之參與有其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