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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和解必須捨面子爭裡子

石世豪 / 中國時報 15/時論廣場

日昨,公平會決議退回微軟和解提案,理由之一是降價幅度未達該會期望;此外,該會擬主動提出行政和解條件,繼續與微軟進行談判;行政和解期限目前暫定二月底,勉強符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該會預算時所答覆內容。倘若屆時談判破局,公平會將重啟調查程序,追究微軟各種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由於本案涉及智慧財產保護、國內軟體產業發展、台灣投資環境及廣大電腦使用者權益問題,各方利害相互糾結,自始即備受輿論關注。部分立委積極批判,加上微軟總公司訪問高層時機敏感,更使本案的政治爭議性持續升高。公平會嗣後改循新頒行政程序法的和解程序,這宗跨國公司涉嫌濫用市場地位的重大案件,因此得以一度脫離政治暴風圈。至於暫時免於「眾生喧嘩」的行政和解,是否就能回歸專業,進而通盤化解軟體市場結構失衡問題?抑或是從此轉而遁入黑箱作業,市場遊戲規則遲遲不見明朗?希望我們很快就可以透過事實具體檢證。否則,類似微軟案涉及科技創新與既有市場霸權擴張的問題,拖延處置時機的結果,不但坐令民氣耗竭、國內軟體產業結構進一步惡化,新進廠商起死回生之路將會更窄;一旦「遲來的正義」救不回業已消逝的競爭商機,消費者恐怕再也沒有替代商品可以選擇。

當然,微軟公司既然連美國聯邦司法部與各州檢察長都扳不倒,獨占官司纏訟經年之後還是以和解告終;我國政府即使不受微軟擴大在台投資的宣傳所動,也犯不著冒著保護主義惡名、貿然以蜱蜉之力晃動跨國企業霸權。再者,公平會既非經貿主管機關,也不是軟體公會或消基會代表,在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本份職務之外,原本不必專為特定利益團體奔走。尤其,公平會超然獨立的特殊機關定位,正就是藉以確保市場通路開放、維持遊戲規則公平的重要憑證。因此,重回大眾目光焦點的微軟案,不論「民氣可用」也好、「輿論壓力」也好,都不能逼迫公平會取代經濟部工業局或軟體授權集體議價機構,最多只能用來督促公平會善用執法工具,杜絕獨占廠商蠶食鯨吞市場的旁門左道。

反觀公平會此次主動提出的行政和解條件,除導正微軟搭售及不當定價之外,也擬將「消費者權益、軟體市場競爭環境、品牌內競爭、售後服務、作業平台不限制競爭軟體推廣、視窗作業系統功能調整時確保台灣微軟履約的協商機制」等要項一併納入;洋洋灑灑一串行政目標之中,除最後兩項較為具體之外,其餘不是空洞抽象,就有趁機替消費者爭取福利的「搭便車」之嫌。其中,「作業平台不限制競爭軟體推廣」抄自美國政府與微軟和解方案,如何落實、如何監督及如何就未依和解條件履行施以制裁,公平會理應對照兩國法制差異之後預擬腹案,不必靜待微軟「展現誠意」;至於所謂「協商機制」,則應該包括配合後續調查與資料提供義務在內。

公平會在這件各界關注的微軟和解案上,雖然必定「一戰成名」,卻很難成為討好各方的「不敗神話」。因此,與其強要面子爭取「多贏」,或退求粉飾、儘揀些唾手可得的「便宜」,不如回歸競爭主管機關本務做好「基本面」,將行政資源集中在一、二項維持市場開放競爭的關鍵目標上,以求其儘早實現,藉此樹立遊戲規則標竿。

此外,在行政和解過程中其實不必暫緩調查工作。倘若果真有心促成行政和解,策略上反倒應該加強蒐集事證,一則避免誣枉對手,在談判不成時也可以隨時轉回通常執法程序;再則「知己知彼」,透過事實資料與「備用」程序的力量,才能引出對手坐下來談判的真正「誠意」。

(作者為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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