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pei Society - 澄社

ECFA需要國會實質監督

2010-04-02
◎黃秀端
兩岸代表正在桃園進行ECFA第二次協商。這關係到數百萬台灣人民的協定,其內容為何政府至今仍說不清。似乎完全違反民主國家的決策程序而令人憂心。尤其當我們看到過去江陳會幾個協議的處理情況,此種擔心絕非空穴來風。
四次江陳會所簽訂協議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自應受國會監督。然而其所簽署之十二項協議及會談紀要,全未在立院完成審查甚至備查就自動生效。二次江陳會的空運與海運協議因需要修法而送交立法院審議。國民黨欲以優勢人力通過,引發民進黨立委抗議而交付黨團協商。迄今未再處理,導致未完成修法就已生效。三次江陳會簽訂三項協議,雖然立委嚷著要實質審查,卻因立院聯席審查會無法湊足法定議決門檻而散會。之後,委員會未完成審查程序,該三項協議也已自動生效。
ECFA對台灣產業未來的發展以及勞工的工作權益有重大影響,有受國會監督必要。立法委員不應光搖旗吶喊,真正要監督時,卻又沒有人願意付出心力來做實質的審查與把關。立法院民進黨團要求恢復「兩岸小組」運作,王金平院長似乎並不反對,但在國民黨反對下又縮了回去,令人惋惜。
立法院有權根據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兩岸小組可密切觀察整個兩岸政策的發展,並要求政府做各種政策評估,而不因分散在各個委員會中,導致無法監督與整體評估。美國政府為了讓條約得以在國會批准,在談判過程中會讓參議員參與或隨時徵詢意見,事前讓議員充分參與,事後審查自然順利。ECFA之簽署影響民眾利益甚巨,依釋字五二○號解釋,立法行政兩院有「共同決策權」,國會不應形式參與,而該實質監督。
代表「國民主權原則」之立法院,在締約過程中無疑應適度介入與監督。ECFA的談判與簽訂其所涉外部風險與內部疑慮相當高,若立法院無法監督恐非台灣社會之福。立法委員們請扮演積極的角色,我們需要國會強有力的監督,請不要再自廢武功,讓行政部門任我獨行。
(作者為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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