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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公投法

【徐永明】 / 中國時報 A15/時論廣場

這不是編出來的繞口令,這是歐盟學者Theo Schiller在國際公投研討會上做總結時,針對台灣經驗提出的建議,當時並沒有誰認真當這個想法是一回事,媒體也沒報導。不過現在回想起來,證諸朝野目前版本的紛爭,不禁認為這可能是一個出路了。

直覺上,沒有公投法的公投被認為缺乏法律正當性的,但是針對公投法的公投時,卻又有顛覆性的效果。如果藍綠對於公投的看法南轅北轍,那麼不如交由人民決定吧;既然這是關係人民權利的重要法律,又不涉及福利與義務,那麼藍綠兩個版本具陳,透過人民直接民主來選擇,也不是壞事。再說,如果台灣第一次全國性公投的對象是公投法本身,倒是引世人矚目,卻無刺激性。

不過,藍綠版本的爭議在於對民主的看法有差異。泛綠對於民主是較樂觀了,認為人民的能力與智慧會做出最好的決定,所以代議政治的僵局交由公民投票解決。當然,這也有泛綠少數執政的困境在那裡,訴諸民眾成為這一個本土政權的有力對象,從反對時的街頭抗爭,到執政時的公投行動,民眾不一定都與民進黨同心,但泛綠必須民眾齊步才能成長。

相對地,泛藍則是持較悲觀的看法,民眾容易被政治人物操縱,因此不單要限制行政機關的公投發動權,也要抬高人民連署的門檻,公投是非不得已才走的路,否則事情應該在代議民主上跑,才不會天下大亂。這種恐懼感不單表現在對公投立法的諸多限制條文上,也可見於代表性政治人物的論述上,馬英九惹上公投文革論的風波,不過是具體而微的表現。

因此,這裡所謂公投法公投,可能會犯上幾個政治忌諱。首先,可能會是沒有法源的公投,因為投的對象是公投法;再者,是行政機關發動的公投,或至少是立法機關提出版本的,而不是人民連署的;當然,也可以在立法院通過公投法之後,提出複決的連署,不過老百姓的動作要快,國親的版本是六個月期限,逾時不候;最後,如果是根據通過的公投法來複決公投法,那麼所謂新憲公投說,不過是邏輯上衍生的道理。

當然,公投的爭議在台灣民主發展經驗上,是某種哀愁的表現,這裡代議民主與直接民主被對立起來,當多數決民主有壓迫少數的陰影時,直接民主的公投被投射為更粗暴的動員形式,因此公投不單只是民主的實踐而已,有所謂少數的憂慮在那裡。

但是,放在兩岸關係來看,公投似乎又成為對抗中共主權企圖的超級防禦武器,當台灣的經濟優勢不再,民主發展反而成為一個有利的籌碼,這時公投公投法可能不只是一個想法,更可能是一個方向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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