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世豪 / 中國時報 A15/時論廣場
八天以來的激情控訴在各方注目下告一段落,國親總統候選人再次轉向司法救濟途徑。從周一股市開紅盤與百業回春的景象看來,總統大選爭議所扯開的社會裂痕,似乎已經悄悄癒合之中。然而,在這許多和諧的表象下,爭議問題仍在、不滿能量猶存。在訴訟繫屬期間,兩造不僅將在訴訟程序中以法律形式展開攻擊防禦,法庭外也不免持續選戰延長賽的文宣交鋒。即便兩造用盡司法救濟途徑,法院終於拍板定案,恐怕也只是在法律上定紛而不能在政治上止爭。
問題關鍵就在於:司法「鋸箭式正義」的能與不能。
由於本次總統大選,是依照去年十月修訂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舉行,涉及選舉過程公平與否及爭議如何處理等問題,都必須遵循這套事前既已頒布的「遊戲規則」處理。總統大選是否無效或勝選者是否當選無效,依該法由台灣高等法院轉屬管轄;該院審理本案,將只考量該法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事由是否成立:前者以各級選委會違法情事經證實存在且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為要件,後者則以票數不實及當選者非法搓圓仔、買票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等情形為限。
因此,國親律師對外宣稱將以票數不實及公投綁大選、槍擊疑案、啟動國安機制影響選舉結果為其訴訟主軸,除了面臨相關事實舉證是否充分的挑戰之外,關於公投、槍擊與國安機制等八天以來反覆控訴的「不公平」問題,如何等同於各級選委會舞弊、搓圓仔或買票等法定無效事由,在法律論證上顯然還有一段不小的落差有待克服。
至於訴訟程序方面,依同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雖然準用民事訴訟法;但是,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有關兩造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訴訟標的或簡化舉證程序的各條規定,卻不在準用之列。對照所謂「雙方同意即可全面驗票」、甚至由兩造同意選舉無效「重選」等說法,都不符合雙方參選時所認同的「遊戲規則」;嚴格而言,只能視為「賽後新規定」,就算加速修法納入,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應該自下次選舉開始適用。高等法院審理本案,對於有無全面驗票的必要,當然得依事實證據獨立判斷、並不受當事人意願所拘束。
其實,早在高等法院前此駁回國親倉卒提出的本訴時,司法「鋸箭式正義」的問題即已浮現:究竟法院應不應該忽略起訴期間的瑕疵提早受理本案?結果,高等法院從嚴解釋法條,不願因本案在政治上的重要性而例外處理,不惜面對各界隨後而來的批評。然而,司法如此計較看似枝微末節的程序正義,如此不隨政治局勢而通權達變的「色盲」特性,不正是制度設計上用以平衡政治部門過度躁進的安全瓣膜嗎?如果只因為本案涉及高度政治爭議而破例放行,今後遭遇各種政治爭議又將隨之反覆變通,特例一再凌駕法律不知終將伊於胡底。
至於外國刑事鑑定專家或論者所謂的「槍擊案調查委員會」,在既有的選舉訴訟架構之下,頂多權充兩造聲請或法院職權選任的鑑定人;至於鑑定結果能否證明舞弊情事及是否因而構成法定無效要件,合議庭法官肩負依法獨立審判的憲法任務,不必也不應該顧忌本案判決的政治後果而扭曲法律。法治國家所謂「依法而治(rule of law)」的根本精神,就在於不論當事人身分與政治立場,一切均以事前可以預見的明確法律規範為準繩。
總統大選的爭議雙方究竟誰是誰非,司法只能就法所明定的有限事項伸張其「鋸箭式正義」,確保「遊戲規則」本身的有效性,維護包括候選人、選舉人及選務機關在內所有參與者共同信賴的最低下限共識;退此一步,所有爭議將再無客觀尺度可以衡量。此外,針對槍擊及其是否造假所涉及的刑事案件、蜚短流長所涉及的侮辱與誹謗案件、包圍並衝撞官署所涉及的妨害公務案件,司法也只能在法律上定紛而不能在政治上止爭。因此,如何在鋸箭之外讓台灣社會真正療傷止痛,絕非仰賴選舉訴訟的有限功能妄想消化無限爭議,更需要朝野尊重司法、共創雙贏的政治智慧,以及,體察社會脈動、以蒼生為念的無私胸襟。
(作者為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澄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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