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京一分檢刑訴(2009)247號)列舉了六篇文章和《零八憲章》,並總中引述了三百三十多字據此指控我觸犯了《刑法》第105條第2款之規定,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對《起訴書》所列舉事實,除了說我「在徵集了三百餘人的簽名後」的事實陳述不準確之外,對其他的事實,我沒有異議。那六篇文章是我寫的,我參與了《零八憲章》,但我徵集的簽名只有70人左右,而不是三百多人,其他人的簽名不是我徵集的。至於據此指控我犯罪,我無法接受。在我失去自由的一年多時間裏,面對預審警官、檢察官和法官的詢問,我一直堅持自己無罪。現在,我將從中國憲法中的有關規定、聯合國的國際人權公約、我的政治改革主張、歷史潮流等多方面為自己進行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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