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2
@黃國昌
日前本社發表公開信,邀請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委員就其審查人民公投提案所採取之基準以及公投審議之制度目的等問題,共同面對公民社會,進行溝通對話;遺憾的是,迄今尚未得到積極回應。儘管如此,我們願意再次不厭其煩地說明,這樣的溝通對話為什麼重要!
在過去一年,就攸關台灣未來之簽署ECFA議題,出現兩次各由超過十萬公民連署提出的公投提案,經中選會審查通過後進入馬政府所任命之公審會。然而,公審會對這超過二十萬台灣公民慎重簽署並附上個人資料的意志表達,竟以不及350字的空泛理由逕予駁回,完全不見實質的具體說理,更遑論令人明瞭其論述依據。
我們必須指出,即使姑且不論公審會此二次的駁回決定是否逾越其權限範圍,向提案公民及社會大眾清楚說明其決定依據,以及何以採納或不採納在其舉行公聽程序中所出現之觀點及主張,是作為在民主法治社會中行使國家權力之組織體,所必須承擔最基本的說理責任。拒絕具體說明決定的理由,是職責的廢弛,冷言回應「如果不服就去告」,更是權力的傲慢!